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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9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农金改办[1999]194号

颁布时间:1999-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三明、莆田、南平、宁德、泉州、漳州、龙岩市(地)农金体改办,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一九九九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农金体改办、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九九九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一九九九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我省农村信用社全面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总结、分析工作,正确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及成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银发[1999]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1999年度我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决算工作的总要求今年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在各级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坚持合作金融的改革方向,立足服务“三农”,积极开拓,稳步发展各项业务,同时进一步健全经营责任制,实行内部工效挂钩,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努力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市场份额相对缩小,资金运用和资产保全难度加大,资产结构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经营效益下滑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遏止。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村信用社一年来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进一步研究开展扭亏增盈工作,提出今年会计决算工作的总要求是:认真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规章 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强化经营意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力争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实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各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做好决算前、决算中和决算后的各项工作。

  二、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农村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规定执行。

  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要逐笔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对已形成呆滞、呆帐贷款的应收未收挂帐利息要按省国税局有关文件规定报有权国税部门审批后及时作坏帐处理。对应付利息的提取,采取逐笔计提时,其利率按定期存单记载利率执行;用平均余额法计提时,按各社各档次存款实际执行利率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

  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以支付到期存款的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应付利息科目余额不得出现红字。

  (二)关于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比例差额提取,为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农村信用社,则恢复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5%比例差额提取。因收回已核销呆帐而增加呆帐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超比例的,其超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提取1999年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费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比例提取。

  对以前年度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补提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农村信用社,今年必须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98]65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补提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金。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以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补提养老基金不得税前列支。

  (四)关于股金利息为了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农村信用社支付的股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98]655号文件执行。

  (五)关于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享受两档低税率和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闽农金改办[1998]36号文转发)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两档低税率所得税的照顾。另据财税字[1998]60号(闽银合[1998]33号文转发)

  规定,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省定贫困县、乡的农村信用社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关于管理费的列支明年农村信用社向上级管理部门上缴管理费的列支和上缴标准,另文下发。

  (七)关于利润分配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仍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98]655号文件的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对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个人取得的保息分红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农村信用社负责代扣代缴。

  (八)关于清产核资帐务调整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规定,我省农村信用社今年开展了以摸清家底、评定资产风险状况为目的的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与原贷款形态不符的信贷资产,利用调剂、拆放资金科目发放的贷款,帐外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和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及资金损失,暂不进行帐务处理,各地先将清产核资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省农金体改办,经省农金体改办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九)关于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缴纳有关税费的问题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接收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产不是正常交易行为,属于国家整顿金融秩序政策引起的产权转移,经人民银行总行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局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原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免交契税、印花税、土地登记费、交易费、房产登记费、丈量费、交通工具过户费等税费。在正式文件下发之前,以上税费暂缓交纳。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归口管理和财务制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农金改信[1997]68号转发)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对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由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整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对现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但在新的制度出台之前,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银农发[1993]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会计科目、帐户的调整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国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及帐户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4621省辖往来科目。

  2、4651特约汇兑往来科目。

  (二)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1、4615汇兑汇差:本科目核算各通汇社参加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所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顺序排列在“4612上年汇兑来帐”

  科目之后。

  2、2653应缴代扣利息税: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代扣代缴的储蓄利息税。代扣税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代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应缴未缴的储蓄利息税。

  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顺序排列在“2651应交税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应交代扣利息税”项目。

  3、4621省辖往帐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联行(包括自办省辖和银行省辖)业务发出的往帐划收或划付款项。划收时记本科目贷方,划付时记本科目借方。

  4、4622省辖来帐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联行(包括自办省辖和银行省辖)业务收到的来帐款项。划收时记本科目借方,划付时记本科目贷方。

  5、4625上年省辖往帐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年度省辖往帐款项。新年度开始后,应将“省辖往帐”科目的余额不通过会计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新年度开始后,本科目除用于划销上年末余额外不得再有发生额。

  6、4626上年省辖来帐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年度省辖来帐款项。新年度开始时,应将“省辖来帐”不通过会计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新年度开始后,本科目只用于核算本年度收到的上年度的省辖来帐业务。

  待“上年省辖往帐”和“上年省辖来帐”两科目年度查清后,统一与“省辖汇兑汇差”科目对转。

  7、4629省辖汇兑汇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往来业务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

  以上五科目为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顺序排列在“4615汇兑汇差”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借贷方余额轧差后的数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如为贷方余额,则填列在“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三)更改下列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1、将原“4601联行往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01特约汇兑往帐”,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汇出社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发出的往帐划收或划付款项。

  划收时记该科目贷方,划付时记该科目借方。

  2、将原“4602联行来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02特约汇兑来帐”,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汇入社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接收的来帐款项。代付的记贷方,代收的记借方。

  3、将原“4611上年联行往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11上年汇兑往帐”,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上年度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划拨的往帐款项。该科目上年度往帐余额划销后应无余额。

  4、将原“4612上年联行来帐”科目名称更改为“4612上年汇兑来帐”,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上年度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划拨的来帐款项。

  从2000年1月1日起,“4611上年汇兑往帐”、“4612上年汇兑来帐”及“4615汇兑汇差”三科目名称更改为“4611上年特约汇兑往帐”、“4612上年特约汇兑来帐”和“4615特约汇兑汇差”。

  (四)增设下列帐户

  1、在“2441汇出汇款”科目下增设“自带凭证”帐户。本帐户核算通汇社用于签发“自带凭证”业务收取客户的款项,收款时记贷方,解付结清“自带凭证”

  款项记借方,余额在贷方,本帐户属负债类科目。

  2、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下增设“上存清算资金”户。本帐户核算通汇社存放在“汇兑中心”用于清算特约电子汇兑汇差的资金。清收汇差或缴存款项记借方,清付汇差或退划款项记贷方。

  3、在“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下增设“汇差清算资金”帐户。本帐户属“汇兑中心”专用帐户,用于核算通汇社存放的清算特约电子汇兑汇差的资金,通汇社缴存或清收汇差款项记贷方,退划或清付汇差记借方。“汇兑中心”应按各通汇社设“汇差清算资金”分户帐。

  以上会计科目、帐户中的“省辖往来”、“特约汇兑往来”两个科目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省辖往帐”、“省辖来帐”、“上年省辖往帐”、“上年省辖来帐”、“省辖汇兑汇差”五个科目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其他会计科目、帐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银合[1999]28号文件和福建省农金体改办闽农金改办[1999]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实施结果的考核。各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在决算后要对决算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客观评价经营成果,总结扭亏增盈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提出决策依据。

  (二)决算报表编制要求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共计12种: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决算说明书、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提取应付利息情况表、综合情况表等。各地要按照省农金体改办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做好决算报表的填制和汇总工作。明年省农金体改办将继续对各市(地)上报的农村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进行考核和评比。

  (三)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报表填制要求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上海分行批准,将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或降格为农村信用社分社的城市信用社,今年暂不并入农村信用社办理年终会计决算。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上海分行批准,擅自更名的城市信用社决算报表,更不得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中。

  (四)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的稽核工作,稽核的重点是农村信用社今年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稽核部门应从现在起同步介入,积极配合财会部门做好决算前的检查辅导工作。决算后各县(市、区)联社稽核部门要根据决算工作的要求进行稽核,稽核面要达100%。各市(地)抽查面不少于所辖社数的10%,具体稽核方案由各市(地)农金体改办决定。省农金体改办组织各市(地)交叉稽核检查的方案另行安排。

  福建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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