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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政法[2004]638号

颁布时间:2004-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监察局、法制办、财政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2004]第303号),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区封锁,纠正设置行政壁垒、分割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发[2004]309号)的要求,现就我省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商务、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制定的属于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含会议纪要),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清理重点是含有以下内容的各种规定:直接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专门针对外地产品而且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技术、检验、认证措施;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许可或审批的;指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违背(国务院令[2004]第303号)规定的,予以废止;个别条 款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规定的,予以修改。

  (二)应予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违反国务院第303号令的,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2、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违反(国务院令[2004]第303号)有关规定的,向制定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由有权机关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3、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违反(国务院令[2004]第303号)有关规定的,向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4、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违反(国务院令[2004]第303号)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福建省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清理工作,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及省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各设区市及县(市)也应成立或者明确清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清理工作。省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专项整治办公室根据各地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

  清理工作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各种规定进行举报。省清理工作领导机构的举报电话为(0591)87822360,各地清理工作领导机构也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各地商务、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合作,加大清理工作的宣传办度,对清理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全省清理工作完成后,统一由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清理工作要求清理工作是打破地区封锁,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基础和前提。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工负责,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逐级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4年12月31日前送省经贸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同级人民政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清理工作也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逐级上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清理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汇总本省清理结果,于2005年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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