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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9]9号

颁布时间:1999-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业养猪户的界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我省养猪业的现状,我省专业养猪户的界定标准定为,凡年出栏生猪达到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及以上的养猪户即为专业养猪户。

  二、各地按通知后,应立即成立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和领会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和组织安排部署,抽调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参加清理检查工作。

  三、在清理检查中,各地要认真研究本地生猪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总局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清理检查和整改,把清理检查重点放在随意变通税法、擅自改变纳税环节、包税和摊派征收、不开或不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等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地县。实行委托代征的地区,应组织代征人员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并对其在代征过程中执行政策情况认真清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问题严重的坚决取消其代征资格。同时,各地应将清理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于10月底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四、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生猪流通过程中税收执法情况、清理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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