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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8]23号

颁布时间:1998-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凡税款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一律报地、州、市地税局局长批准。

  二、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二次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无论税款大小,一律逐级报省局局长批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凡滥用职权擅自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一经发现,上一级税务机关要及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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