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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02]624号

颁布时间:2002-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23号公告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转发给你们,请各级经贸和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鼓励政策,扶持环保产业企业发展,鼓励使用目录中的国产环保设备。

  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目录》中设备(产品)的企业进行确认,予以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参照《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闽经贸资源[2002]68号文印发)执行。

  附件: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2002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2年第23号

  为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环保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环保产业技术水平,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继续执行,其有关规定和鼓励政策适用于本批目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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