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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批复

甘价费[2000]131号

颁布时间:2000-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物价局

省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

  你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甘国税发[2000]32号)收悉。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在我省税务代理收费多年试行和多次征求各地物价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对我省税务代理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浮动幅度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浮动幅度见附表)。

  二、税务代理机构实施税务代理,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为前提,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也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三、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只适用于经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税务代理机构。

  六、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本批复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准价和具体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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