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39号

颁布时间:1999-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减免税审批,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个人必须按照甘地税[1997]46号文的规定,按期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有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减免审批权限按照甘地税[1997]46号文第一条、(一)、(二)的规定办理。

  三、有关办理减免税申请、程序均按甘地税[1997]46号文规定的要求办理,并要填报《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凡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财税字[19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人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7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