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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5]83号

颁布时间:2005-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地按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分工协作。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明确相应的分工,同时注重协调配合。为了强化我省纳税评估的协调、指导工作,省局建立纳税评估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全省纳税评估工作。成员由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计征处、进出口处组成,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陈滨成员:阮诗雄、沈家骏、姜苏、董昌芳、李晖、郑元芳。

  日常办公室设征管处。其职责有:

  1、建立日常协作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建立反馈机制,开展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和考核,等等;

  2、统一制定评估工作计划。今后各专业管理部门开展的具体评估工作任务,需经纳税评估工作小组统一协调下发,避免出现多头评估、日程冲突等现象;

  3、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协调开展对有关部门掌握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的集中共享工作,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计算机自动分析方式,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提高评估工作实效;

  4、落实上级税务机关布置的有关纳税评估工作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比照省局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纳税评估工作的计划、总结,提出工作意见,反馈存在的问题,等等。

  二、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工作,将纳税评估工作列为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内容。要切实采取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将税收管理员从日常审核事务中转移到了解纳税人的经营动态和纳税评估工作上来,真正做到税源精细化管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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