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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方法》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5]271号

颁布时间:1995-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京统法字[1995]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一并执行。

  附件: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京统法字[1995]94号

各区、县统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全市统计法规检查工作的需要,实现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质量,现将《北京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1月8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北京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5月8日

  附件:北京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统计法规、规章关于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职责的规定,为使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案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查处。

  三、市和区、县统计局是本市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关。

  各级统计检查员依据法定职责,在本辖区或者系统内,监督和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四、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查处违法行为,必须符合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等法律程序。

  五、立案

  (一)凡有违反《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初步审查,确认有违法事实,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统计检查机关的立案范围。

  (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关系,分工立案:

  1、市统计局负责立案查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区和县统计局负责立案查处本辖区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2、市和区、县属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所属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其统计检查员或者统计负责人报同级统计局立案。

  3、市和区、县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关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市统计局有权纠正区和县统计局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确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检查机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立案。

  六、调查

  (一)正式立案后,应当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制定调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者证明。

  (三)调查时,首先应当找知情人或者被调查人了解案情,也可以直接听取当事人意见。调取证据时,调查人员应当向出证人讲明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

  (四)证言材料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所有证言材料都应当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并经本人认可签字。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据材料。出证人要求部分或者全部更改证言时,应当允许,但同时要写明更改原因,不退还原证。

  (五)调查时,必须取得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鉴定结论等。

  (六)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对证人提供的情况不得当面肯定或者否定。应当保密的证据,必须保密。

  (七)收集物证要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的可以拍照、影印或者复制,同时注明出处和原物保存单位。

  (八)调取证据必须做到充分、客观,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取证或者补证。

  (九)调查组应当将认定的事实同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本人的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问题性质、有关人员责任、被调查人态度、处理意见以及调查组成员和报告时间等。

  七、处理

  (一)统计检查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召开有调查组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对调查材料进行审议。如果发现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应当责成调查组补充调查。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理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二)处理决定做出后,由统计检查机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连同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统计检查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发《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副本)提交有关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2、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统计检查机关应当签发《统计违法行为罚款通知书》。当事人拒绝执行的,统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统计检查机关签发的处理意见或者处罚决定等有关统计执法文书,应当由被送达人或者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八、结案

  (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应当由调查组写出结案报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结案。同时,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构备案。

  (二)实行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办案人员及所在部门应当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案归档。

  (三)案卷必须具备下列材料的原件: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3、被调查单位领导的意见;

  4、被调查单位领导的意见;

  5、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6、结案报告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

  九、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月8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北京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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