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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法[1995]3号

颁布时间:1995-0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七月十日和一月十日前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半年报)报送所属地、市征管科,各地、市征管科应于每年七月二十日和一月二十日前将全区统计表报送省局政策法制处。

  一九九四年度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请各县(区)局于三月十日前报送所属地、市局征管科,各地、市局应于三月二十日前报送省局法制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1995年1月23日国税函发[199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1994]73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报表制度,及时了解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现将我局制订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发送你们。请在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 4]160号)文件的同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每半年向我局报送一次。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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