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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下划印刷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43号

颁布时间:2005-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2004年度我分行辖内划拨印刷业务用品费税前列支的函》(工银闽综[2005]31号)。鉴于该分行业务凭证由省分行统一印制,统一结算付款,付款凭证由省分行作记帐凭证附件无法分割,而据领用情况向各行部划取相应费用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下划的印刷费用按附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4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2004年印刷费税前扣除一览表

  单位:元

  行   名    金   额

  省分行营业部  3,303,285.91

  莆田市分行    594,852.85

  泉州市分行    1,762,875.80

  漳州市分行    858,110.04

  南平市分行    815,950.60

  三明市分行    870,824.90

  龙岩市分行    752,103.40

  宁德市分行    486,475.74

  总   计    9,444,479.2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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