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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9]13号

颁布时间:1999-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定额核定和调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的联系配合。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特别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和定额调整的幅度,定额调整的幅度由各地自行确定。同时要把这项工作与推行建帐建制,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定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局。

  四、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必须在6月底前结束,从7月1日开始执行新定额。

  各地务必于7月10日前将报表和总结上报省局征管处。

  五、为使这项工作尽快贯彻落实,省局直接将文发到县市区,各地区如有补充通知,请尽快另行安排。

  此项工作结束后,省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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