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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8]21号

颁布时间:1998-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各地、州、市外经贸委,省属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三资企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两部局《通知》精神,凡在我省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在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航空快递业务除外)费用时,一律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

  我省货代发票从98年9月1日起启用,原使用的《统一发票》同时停用。

  二、今后,全省各类企业,凡涉及进出口业务需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的,必须委托经过外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公司,不得委托非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各外贸企业、货主单位结算运杂费,须凭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货代发票支付。没有货代发票的,不得委托其代理运输,财务部门也不予以报销。

  三、货代发票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发售并实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

  四、货代企业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并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发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货代企业购买发票的《批准通知单》按规定30日内有效。超过30日,须到外贸主管部门再行申请办理。

  五、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交流、联检联查制度。加强对货代发票的管理,保护货代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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