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外[1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具体问题,已经《甘肃日报》和《甘肃税务报》于1999年7月22日、26日和21日、28日向社会公告。

  为了便于涉外企业在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主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及时快捷地办妥有关事宜,保证我省涉外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领到《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的涉外企业,应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后,将“登记表”一式三份交由企业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编定“征收管理码”和填写“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栏的相关内容。征收机关在编定“征收管理码”和填写相关内容时,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除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征收印花税外,办证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设立涉外税征收管理机构的地区,由涉外税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编定“征收管理码”和填写相关的内容。未设立涉外税征收管理机构的地区,应按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由征收机关指定专人负责编定“征收管理码”和填写相关的内容。

  二、各地(县)地方税务局的征收机关,在此次换发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中,要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档案。省局对今后涉外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等其他情况,将定期向有关地区反馈信息。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的要求,省局决定自今年10月初起,由各地组织专人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局将根据换证的情况,对一些重点地区涉外税收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附:

征收机关编定“征收管理码”和填写相关内容的说明

  一、征收机关是指:涉外税管理机构或未设涉外管理机构地(县)的涉外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所。

  二、征收管理码:编定的代码能反映出涉外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征收机关,以及企业类型、行业等内容。

  征收管理码编定15位。编定的代码不够15位的,可以将不够位部分设“0”。由于征收管理码的编定过去没有统一要求,这次换发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时,各征收机关在上述列举的内容外可按以往通行的作法编定,但必须是一个征收机关有一个统一的征收管理码。

  三、“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栏:征收机关应在以下项目中填写(受理):1、主管科室(税务所);应填写“分局或税务所名称”;2、电话:××××——××××××;3、备注:应按下列情况填写。①此次换证前是否漏管,如为漏管户应注明“漏管户”;如为正常户均不加注明。②如为新办户应注明“新办”;如为换证户均不加注明。③除上述①、②项列举的内容外,备注栏不再加任何注明。4、征收机关在“税务所或分局”名称上加盖本征收机关的公章。

  四、“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征收机关编定、填写完毕后,及时交给被登记企业。被登记企业将“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或邮寄)到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处(地址:兰州市天水路279号[省煤炭公司院内],邮编:730000)。

  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印发《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并将“登记表”一式二份退还给申请登记的企业。申请企业存档一份,另一份“登记表”由申请企业交送企业所在地征收机关存档,并办理正常的纳税申报手续。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