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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2001]45号

颁布时间:2001-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现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积压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住房的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毫华住宅。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或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高消费性商品房。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应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所发放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准。

  二、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是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规定执行;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对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且已按原政策缴纳契税的,应按本规定退还多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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