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征[1995]3号
颁布时间:1995-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新税制实施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我局闽税政(1994)5号文规定使用《福建省××县(市)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按注明买价依10%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具有抵扣销项税款的作用。为切实管好用好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之一,各级国家税务局为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负责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查处、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为适应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除按省国税局统一的格式(详见《福建省通用发票样本》103、104页)外,增设一联抵扣联。即各联统一为:第一联存根联,白底黑字;第二联发票联,白底棕色字;第三联抵扣联,白底绿字;第四联记帐联,白底红字。二、三联均套印省国税局下发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从1995年6月1日起统一启用“四联版”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新版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各地应组织清理销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等业务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何进行申报审核,由各地、市国税局制订具体办法。但暂不需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法造册输入计算机进行交叉审核。
四、各地国税局务必重视这项工作,在印制、保管、发放中应严格管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五、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监督工作。
对收购价格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应暂缓予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待核实后再予以抵扣。对丢失、代开、虚开、拆本使用以及私自印制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