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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54号

颁布时间:1998-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及中央在甘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近来,一些地区来电询问我省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时间界限、数据汇总以及经费等有关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金核实申报表的报送期限问题。近来一些地区反映,许多企业未能按规定时间报送资金核实申报表,影响了工作进度。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告》(国税函[1998]195号)的规定,我省集体企业资金核实申报时间延长至1998年10月15日。申报期限延迟后为确保资金核实报表汇总上报工作,凡超过此期限报送资金核实申报表的,税务部门不予受理其责任由企业自负。这些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清字[1998]27)的规定,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费用由企业自负。其中:中央在甘部门所属集体企业和省级集体企业暂由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二、关于资金核实的审批报表汇总问题。各级地税部门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国税发[1998]106号)的规定和省上的有关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及时批复,并在1998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总结材料及汇总报表上报省地税局税政三处。汇总报表格式以甘地税三[1998]33号文所附表式为准。各地的总结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分析透彻,有具体数据、有典型实例。同时,针以地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增加税源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经费问题。许多地方地税部门来电反映。资金核实经费没有解决的情况,由于省地税局没有此专项经费,根据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1998年在全省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甘清字[1998]1号)“各级清产办所需清产核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的规定,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因经费没有落实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妥善解决。

  四、关于坏帐损失的核销问题。国税发[1998]106号第五十六条关于对不符合条件但又确实收不回来的应收帐款及数额较大的资产报废损失,经企业主管部门专案处理并出具同意核销的证明文件,经审批后也可列为坏帐损失的,其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核销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1.专案处理同意核销的书面正式报告。包括专案处理经过和有关方面情况。

  2.专案处理会议纪要。包括会议主持人、参加人名单及其所在单位和职务职称。

  3.其他需要附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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