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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票[2002]2号

颁布时间:2002-0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票工本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发票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的发售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发票销售价格,不得擅自变动,收取发票工本费的同时,要向购买发票单位开具《甘肃省地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三条 省、地两级必须建立发票周转金,发票周转金由各级发票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周转金由各地、州、市自行解决。

  第四条 地、州、市地税局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发票结算月报表》(表样附后)报送省局;每季终了后15日内将当季销售发票的工本费(销售金额)全额通过银行划转省局发票管理部门。省局按季将根据各地发票实际印量,同印刷厂结算印制费。结余(发票损耗费)部分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地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的通知》的规定,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第五条 省局对部分发票工本费按季提出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比例返还各地、州、市地税局,用于发票管理的必要经费开支。

  第六条 地、州、市地税局对返还的发票工本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与发票管理有关的业务开支,如:发票损耗费,发票检查的交通费、通讯费及办案补贴,发票搬运费和其它杂费等,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地、州、市地税局要按期上缴发票工本费,否则,省局将采取停印发票或其它措施,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地、州、市局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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