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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通信寻呼业务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加强对通信寻呼业务发票的管理,促进寻呼服务的健康发展,省地税局研究决定,统一全省通信寻呼业务专用发票,现就其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凡在我省经营通信寻呼服务的企业、单位,在取得寻呼业务收入时,一律使用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甘肃省通信寻呼服务统一发票》(票样附后),不再使用其他发票,对原印制的通信寻呼服务发票现库存数量较大、停止使用确有困难的,可由其用票单位向所辖区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使用,用完为止,不再启用。

  二、《甘肃省通信寻呼服务统一发票》的适用范围,《甘肃省通信寻呼服务统一发票》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寻呼服务的企业、单位依照《营业执照》批准项目,寻呼收费时使用。

  三、《甘肃省通信寻呼服务统一发票》的印制及管理检查。《甘肃省通信寻呼服务统一发票》一律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发售及监督检查。

  四、《甘肃省通信寻呼服务统一发票》的购领及使用。凡从事寻呼服务的经营者,购领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到所辖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持核发的《发票准购证》领购发票。

  各用票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专柜专库保管发票,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月或按季报送发票管理及税收有关报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各地税务机关接本通知后应尽快做好新票的印制与旧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并加强对通信寻呼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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