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1999]167号
颁布时间:1999-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增加税收透明度,扩大税收在全社会的影响,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1999年下半年起,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公开评价。
一、凡属青岛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均为公开评价对象。
二、公开评价内容包括税款入库、查处税款、纳税申报、财务管理、发票使用五项。五项综合得分在45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综合得分在400分(含)至450分(不含)的为良好,综合得分在350分(含)至400分(不含)的为一般,综合得分在350分(不含)以下的为差。
三、对纳税情况综合评价为优秀的,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在两年内不再安排税务检查;对综合评价为差的,将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收管理。
四、公开评价的纳税年度为地方税务稽查机关依法实施稽查年度以前的纳税年度。
五、公开评价工作由地方税务稽查人员在纳税检查时完成。凡年实现地方税收在5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青岛日报》上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年实现地方税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由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公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