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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地税办字[1997]9号

颁布时间:1997-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全省办公室工作会议和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关于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加强税收法制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税收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必须有完备的法规来引导、规范和保障。税务部门是重要的执法部门,担负着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积累资金的重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地方税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且随着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地方将拥有一定的立法权,所有这些都给地税法制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地税部门执法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还会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地方税务部门组建后,多数市地、县在人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确定了专人负责税收法制工作,对保证全省地税系统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全省看,目前税收法制工作总的还比较薄弱,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关系不够理顺的情况还比较突出;税收征管中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和违反税收法规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税务干部执法不规范、不严密,由此引发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也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税收法律效力的应有发挥,影响了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实施,而且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削弱了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的职能。因此,加强税收法制工作是摆在各级地税部门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对此,各级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把税收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法制工作的职责任务,健全机构

  我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参与起草重大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和报告;负责税收法规文件的审核把关以及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负责税收政策法规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负责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工作;负责地方税收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税务系统的法规建设,进行系统法制人员业务培训;牵头组织税收资料普查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制工作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可设置专司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不能单设机构的,应由办公室承担这项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市地应尽快配备2-3人,县(市、区)应配备1-2人。税收法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而广、业务要求高、工作任务非常艰巨,各级地税部门的领导要提高对税收法制工作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把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热爱法制工作的同志充实到税收法制工作岗位上来,并逐步理顺工作关系,从而保证全省地税系统的税收法制工作得以高起点起步并顺利运转。

  三、建立和完善税收法制工作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为保证田家税法的集中统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要求,各级人大、地方政府及地税部门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税收政策法规的解释、规定和办法等,都要在签发前由本级地方税务部门将文件草拟稿或代拟稿,报上级地税部门审查,并于文件正式下发后10日内,一式两份再报上级地税部门备查备案。各级地税部门对政策法规文件的备查备案和事前报审工作要定期组织检查,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的,要通报批评。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税制改革以后凡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律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税,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无权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各级地税法制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对以地税局名义制定的规定性、政策性文件在法律上进行把关,对其合法、合理、准确、可行进行审查,杜绝乱开口子,越权减免税现象的发生,确保税收法规的完整与统一,维护税法的尊严。

  (三)建立税收政策法规联系点制度。各地要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纳税单位,作为税收政策法规联系点,通过集中反馈和一事一报的方法,向各级地税机关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制定下发的文件和贯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报告有关执法信息,确保税收法规的及时到位,同时为税收政策调整和税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四)建立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各地要按照总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规范执法程序,探索处罚听证的组织与实施办法,完善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的制约机制。

  (五)建立税务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要求和评分标准,定期组织考评,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面规范考核。

  四、切实搞好税收执法工作

  (一)认真组织好系统内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是发现和纠正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有效措施,也是对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执法水平的综合考评。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执法检查作为一项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针对税收法制工作的薄弱环节,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组织力量,对执法情况、执法现场、执法措施和执法文书以及执法效果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坚持予以纠正,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对屡查屡犯,拒不纠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二)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要抓紧调整充实行政复议机构,修订完善其职责和复议应诉工作程序,有条件的地方要培养或选择、配备专职复议应诉人员,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听证工作,对于应该受理,特别是复议前置的案件必须依法按期受理和审理。

  (三)要做好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工作。做好复议应诉听证案件的统计汇总和分析,随时研究和解决带倾向性的问题,对争议案件发生的原因、热点和反映出的问题要注重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五、积极开展政策法规调研工作

  (一)明确政策法规调研工作的目的和任务。税收政策调研是完善税收法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法规调研工作必须坚持为税制改革服务,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各级要紧紧围绕地税中心工作,深入基层,就税收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和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认真制定并实施政策法规调研计划。各级要结合税收工作重点和税制改革情况,定期制定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组织好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认真组织好地方税收资料普查和税负的追踪监测工作。进行税收资料普查和税负追踪监测,是国家进行税制改革、调整税收政策的重要的基础资料和参考依据,也是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掌握税源情况、分析税源变化、调整税收计划、科学地组织税收收入的重要决策依据。各级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好地方税收资料普查和税务的追踪监测,为税制改革和税收中心工作服好务。

  六、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坚持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税收宣传要拓宽渠道,在办好《地方税务公告》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模范带头依法纳税的宣传,以身说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典型宣传,既要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也要对偷、抗、骗税的大要案公开曝光,以案释法。同时要采取上门送法、请进来说法等形式,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税法知识水平和带头执法的自觉性。

  (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全面提高税收法制人员的业务素质。要通过学习培训等形式,培养造就既懂法律又熟知税收政策业务的专业人才。当前特别要组织学习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与税收执法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知识。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队伍的拒腐防变能力,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保障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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