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1997]35号
颁布时间:1997-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已经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关系,全面、准确地贯彻党和国家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按规定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理帐务,如实反映经营活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帐户的辅导、培训和检查监督工作,加快建帐进度,保证建帐质量。各市地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建帐。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积极稳妥推行查帐征收工作。在建帐初期,对建帐业户可以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逐步向全面查帐征收过渡。对还需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加强定额管理,根据其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定额,保持建帐户与定额户税负的相对平衡。
三、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国税、地税机关要在今年6月底前,对企业工商登记的性质、核发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清理;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传递、核对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严格控制税源变化。各级金融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现金收付管理,清理和禁止多头开户,积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业户的存款帐户,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维护税收治安秩序,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金融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政府、行署要将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于7月1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税局和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