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贸资[1999]138号
颁布时间:1999-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由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地也要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省备案。
二、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由市地负责认定;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以上企业和其他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由省负责认定。
青岛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青岛市负责。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认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情况及时报省经贸委和省税务部门备案,接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认定证书由省统一监制。
三、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属于省里认定的,应向所在市地经(贸)
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资料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和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证明
4、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
5、其他有关数据、材料和证明
由市地经(贸)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抄报省税务部门。
市地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委托的省级监测机构,对其综合利用量进行监测。由市地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需要监测的,由市地认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标准、方法要使用国家、省或行业公布的标准和方法。
四、市地经(贸)委和税务部门要于每年4月底前,将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享受减免税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统计表,报省经贸委和省税务部门。
五、要加强对已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市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每年必须对辖区已发“认定证书”企业进一次年检,对年检不合格或有意骗取有关优惠的企业,要根据情节依法处理。年检于每年3月底结束,并于4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各市地的认定情况和年检情况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市地,将通报批评。
六、认定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其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使生产原料超出《目录》所列范围的,不得再享受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如生产原料改变,但仍在《目录》所列范围的,应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七、本文下发以前省里已认定的企业(产品、项目)不满二年的,由省经贸委补发认定证书;认定期满二年的要重新申报,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八、各市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补充规定,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报表(略)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