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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粮食局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的通知

价传[1998]8号

颁布时间:1998-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粮食局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粮食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粮食顺价销售政策,防止出现新的财务亏损挂账,现将粮食顺价销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对定购粮、保护价粮不得以任何方式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中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用粮风险基金已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费用和利息计入销售成本。

  二、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实行最低销售限价。根据东北三省一区协商意见,一九九八年三季度最低销售价为:玉米当地车板交货价格(不含税)每吨1200元,水稻当地车板交货价格(不含税)每吨1600元。如按顺价作价办法计算的价格低于最低销售限价,必须按最低销售限价执行;如执行最低销售价仍出现亏损,应按不亏损价格销售,不允许出现新的亏损挂账。

  三、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政策性保护价粮,暂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国税一[1996]143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对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各市物价、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以质论价、减少损失的原则共同确定。

  五、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顺价销售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低销售限价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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