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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鄂州市国家税务局擅自变更税种和入库级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1]41号

颁布时间:2001-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鄂州市国家税务局擅自变更税种和入库级次情况的通知》(国税发[2001]2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要求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从鄂州市国家税务局擅自改变入库级次、变换税种入库问题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教育干部增强依法治税观念,严格执行税款入库级次和退库制度,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要不断强化"两权"监督,明确执法责任,全面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要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力度,对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收入级次、变换税种入库挤占中央收入的,要坚决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各地对检查暴露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纠正,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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