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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沈国税市字[1998]283号

颁布时间:1998-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国税个[1998]189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我市个体市场税收增长缓慢,个别分局呈负增长,为确保个体税收收入超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为完成全市税收收入任务作贡献,市局决定在全市个体市场内外全面加强个体市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狠抓收入工作。具体措施补充如下:

  一、具体措施

  (一)各基层局要在11月份上旬组织个体工商户全面开展1998年度自查工作,自查申报面要达到90%以上,对不认真进行自查的个体工商户,各基层局要组织力量实施重点检查,对稽查发现问题的按偷税论处,严肃处理。

  (二)各基层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沈国税市字(1998)19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典型调工作,准确划分管辖分类区域和行业定额标准,各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工作要有新的提高,从第4季度开始各局要相应提出各行业定额,使定额增长幅度为第3季度的20%。

  (三)各基层局要在个体工商户自查和定额调整的基础上,可根据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实际数量和其他部门所派出工作人员数量,组成若干个体税收清理工作小组,对所管辖的市场外零散市场、早晚市场、摊区采用多种形式每天不定时进行清理,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税收秩序的"钉子户".并对实行委托代征的代征单位实施检查和监督,对有违反税收政策的,及时纠正,补缴税款,对征收力度不够,造成偷漏税较严重的,可取消其代征资格,由中心税务所直接进行征收管理。

  (四)各基层局要将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引向深入,要按市局所要求的,将重点清查阶段期限进行延长,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严格按照市局有关文件规定处罚。

  (五)各基层局要在所成立的税收清理小组中,抽调业务骨干,对各市场内塔边户、无证经营户、租赁柜台实施稽查,并登记造册,录入税务所计算机进行正常管理。对不按规定办理停、废业手续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按规定缴税。

  (六)各基层局要对辖区内政府给予新办、民办市场优惠政策的市场进行清理。对民办市场、个人与其他部门联合办市场及实行摊位、柜台出租收取管理费及工商局开发的市场个人进行承包再转包给个体工商户,收取柜台管理费,并由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承包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但税负较低的,各局要结合市场其他业户的定额标准对这类市场和市场承包人所出租摊位和柜台的定额进行调整。

  二、要求

  (一)各局在进行个体工商户自查工作时,要认真做好个体业户自查辅导工作,通过宣传发动,政策公开,推动个体业户自查申报的积极性,不得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自查申报表可由"月报表"替代。

  (二)各局实施定额调整要具体实行三个结合,提高定额要与日常稽查和日常典调相结合;提高定额要与自查工作相结合;提高定额要与清理漏征管户工作相结合。

  (三)各局对零散市场、早晚市场的清理要坚持经常为防止时松时紧和漏征现象的发生,市局将不定期的对各局的市场清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通报。

  (四)各局对给予优惠政策的新办市场进行清理时,要主动与各地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市场管理部门,宣传税法,取得各部门的支持,使市场清理工作稳妥的进行,十一月末将市场清理情况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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