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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7]59号

颁布时间:1997-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地财政局: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长期执行低标准事业性收费,经营成本高,企业负担重,很多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难以为继,原来的事业体制已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勘察设计单位的现行体制已势在必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决定对我省勘察设计行业进行改企建制试点。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改革试点的成功,必将对整个带来体制的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一改革的进行,扶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经研究,现对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所有勘察设计单位,无论是否已改企建制,均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已改企建制的勘察设计单位,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可在97、98年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列收列支,返还部分增加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发展。

  三、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返还照顾的勘察设计单位,须在年度终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书面申请,同时附报年度全部所得税缴款书和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所得税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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