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四[1998]17号
颁布时间:1998-05-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在全市娱乐业及部分服务行业中推广使用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定额发票),市局以青地税征[1998]7号文已下发执行。为搞好我市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专用定额发票的推广使用工作,规范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真正把以票管税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在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户中推广使用专用定额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定额发票购领程序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户购领专用定额发票时,先填写购领专用定额发票申请表,然后持《定额发票领购簿》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领专用定额发票,并在税务机关的专用定额发票购领台账上签字(台账应按户设置,详细登记购领发票种类、数量等项目),以便掌握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户的专用定额发票领用和税源变化情况。
二、专用定额发票购领数量专用定额发票原则上每月限购一次,且发票总金额一般不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月营业收入额。如确不够使用,应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业务科(所)长签字批准后补购。
三、月营业收入额的确定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户实行专用定额发票后,其月营业收入额原则上按以下办法确定:
1.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户,账面记载的月营业收入额不低于税务机关对其原核定的月定额的,以纳税人当月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额作为其月营业收入额;账面记载的月营业收入额低于税务机关对其核定的月定额的,以税务机关对其核定的月定额作为其营业收入额。
2.实行核定定额征税的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户,月使用专用定额发票额在核定的月定额以内的,以当月实际使用专用定额发票额,加上相应比例的不开具专用定额发票的零散性收入金额,核定其当月应纳税营业额,当月应纳税营业额不应低于原核定的月定额;月使用专用定额发票额超过核定的月定额的,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的实际营业情况,以当月使用专用定额发票额再加当月使用专用定额发票额的比例作为未开具专用定额发票取得的零散性营业收入,两项合计为业户该月营业收入额。对于月使用专用定额发票额连续超过核定的月定额或原核定的月定额明显低于其实际营业收入的,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月专用定额发票使用额或实际发生的营业额,按规定及时调整定额。同时还应结合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淡旺季的行业特点及其他实际因素,对其定额按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
四、为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的专用定额发票使用和营业收入情况,凡使用专用定额发票的业户,应于每月25日前将其当月的《专用定额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将该表中的营业收入合计数与核定的营业收入额进行对比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搞好纳税定额的调整及与有关纳税(代征)环节的衔接。
五、搞好宣传,加强检查,保证娱乐业及部分服务业专用定额发票规范使用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重视娱乐业及部分服务业专用定额发票的推广使用工作,广泛宣传推广使用娱乐业及部分服务业专用定额发票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规定和要求,使个体娱乐业及部分个体服务业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注意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使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同时,要重视做好对娱乐业及部分服务业专用定额发票使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要组织专人对专用定额发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不使用专用定额发票以及私自印制、倒买倒卖、转借转让专用定额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青地税征[1998]7号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