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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税收会统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283号

颁布时间:2000-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成果,做好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丧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0]897号)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我省2001年税收会统报表进行了相应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税收会统报表种类、项目及口径调整

  2001年税收会统报表共19种,除新增《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和《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两种会计报表、季报表改为月报表和部分报表增删项目外,其它月报、年报的名称、表式,金额单位与2000年会统报表相同。

  (一)新增《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

  该表按“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和“其他呆账税金”类别设明细科目。

  1.“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科目,反映关闭企业和停业企业呆账税金情况。

  “关闭企业呆账税金”指国家产业凋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呆账税金。

  “停业企业呆账税金”指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馈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呆账税金。

  2.“空壳企业呆账税金”科目,反映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至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此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分配比例仍需由原企业承担的呆账税金。

  3.“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科目,反映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于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呆账税金。

  4.“其他呆账税金”科目,反映除上述关闭、停业、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超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收回的呆账税金。

  本表各栏应根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其总计项目的“累计”数,应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待清理呆账税金”期末余额对应一致。

  (二)新增《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按应征、入库类设置“查补税款”、“查处罚款”、“查处滞纳金”明细栏。

  1.“查补税款”反映税务机关在稽查或检查工作中查补的税款、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确定的应纳税款以及审计、财监办、法院等执法部门在审计、检查和判决中确定的应交纳的税款。

  2.“查处罚款”反映税务机关在稽查或检查工作中查处的罚款、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确定的罚款以及审计、财监办、法院等执法部门在审计、检查和判决中处罚的罚款。

  3.“查处滞纳金”反映税务机关在稽查或检查工作中查补的滞纳金、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确定滞纳金以及审计、财监办、法院等执法部门在审计、检查和判决中确定的滞纳金。

  以上各栏应根据应征、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填列。

  (三)调整部分报表的名称与项目

  1.将原《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改为《应征、待征、在途税金明细月报表》。该表原“欠缴税金期末余额”栏改为“待征税金期末余额”栏,并在“待征税金期末余额”栏下增设“未到期应缴税款”明细栏,以反映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做出补税处罚决定,但未到税款限缴日期的应缴未缴税款。本表“待征税金栏”应根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其“税收收入合计”、“其他收入合计”项目的“小计”数,应分别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的期末余额对应一致;“往年陈欠”与“本年新欠”的总计之和,应等于《收入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总计数。

  2.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纵表头增设“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横表头增加“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栏,并将原“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栏分为“提取其他代征手续费”和“提取代扣手续费”两栏。

  3.将《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改为《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横表头增加“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栏,以反映国家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产业所给予的各项税收减免。

  4.将《税收分行业分税种统计月报表》改为《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表》,横表头按一、二、三产业分行业设置明细栏,纵表头按税种分别填列。本表各类产业(或行业)的划分应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产业(或行业)划分口径与现行各相关税种统计报表中的产业(或行业)划分规定一致;其余各税种均按纳税人所属产业(或行业)划分统计。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税源归并统计在有关所属产业(或行业)内。对“代理业”征收的营业税统计在“第三产业”的“社会服务业”项内。

  5.在《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制造业”和“采掘业”项目下,按国民经济主要行业分类设置明细行业项。本表各企业类型栏“总计”数应与《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企业所得税各企业类型栏数据对应一致。

  6.在《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中的行、栏分别增设附列资料:“应缴未缴滞纳金”,该项目按照“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的余额填列。不包括在本表“总计”项目的“合计”数中。

  二、报表编报的几点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会统报表的编报工作,组织会统人员认真学习税收会统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省局统一规定的参数、表式和事项说明编报2001年税收会统报表,对编报过程中有疑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二)税收会统报表采用Taxble软件编制,各地文件名不变,通过地税系统广域网传送,传送时间为月度终了后5日内,节假日不顺延。纸质报表用B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加盖章戳,于月后8日内用特快专递寄报省局计统处。

  (三)各地要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账工作,发现差错要及时逐笔更正,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调整账表,不得定期汇总办理。

  (四)有关2001年税收会统报表的表式、计算机参数及审核公式将通过FTP下发各地,请注意及时下载。

  各地接通知后,请抓紧布置,认真执行,确保2001年各种税收会统报表及时汇总、准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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