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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青政发[1998]96号

颁布时间:1998-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认清税收执法和税收管理形势,增强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的自觉性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依法治税的局面初步形成。但从当前的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越权减免税收、随意批准缓缴税款和行政干预执法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骗、抗税等各类案件屡禁不止。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制约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引起足够重视,切实从巩固和完善税制改革成果、强化宏观调控、促进公平竞争和增加财政收入的政治高度,增强执行《通知》精神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扩大改革开放与严格依法治税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和短视行为,不断强化国家意识和法治意识,严禁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安置下岗职工为由,擅自越权制定、解释、更改、调整和变通税收法规,随意出台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严禁乱开减免税口子,任意扩大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和数额。对企业兼并、破产、改制、改组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并主动吸收国、地税务机关参与企业兼并、破产、改制、改组实施工作,防止一些企业借机逃避税收管理,造成漏管、漏征和欠税无法追缴等问题的发生。要严格规范企业破产运作,严禁违法改变破产清算程序,人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必要情况下,税务机关可提前介入,依法清理税款。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制定和出台涉税经济政策前,要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监督,对自作决定,自立章程,变通国家税法的,一经查实,要严格按《通知》精神处理。

  三、税务机关要强化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严禁收“关系税”和“人情税”。要严格缓缴税款审批程序和手续,从严控制缓缴期限,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和豁免欠税的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包税”。

  (二)加强税收宣传,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途径和手段,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强化全社会的税法意识,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优化纳税环境,公开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缴税。

  (四)发挥税务机关的政策优势,主动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工作,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贡献。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在全市形成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国、地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干扰税务机关执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建立固定的内部联系协调制度,形成税收执法合力。各级公、检、法、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执法,努力形成综合管理、打击税收犯罪的声势和威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清理,立即纠正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行为,并于1998年8月底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分别抄送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严格了税收减免,明确了税收管理权限,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贯彻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企业改革,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批准缓税、欠税;有的实行“包税”,有的征收“过头税”。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财税秩序,影响了财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对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地可以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并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但在国务院决定之前,各地一律不得自作决定。

  二、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税收政策,要与全国保持一致。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从严控制减免的范围和数额,不得越权批准减免。各民族自治区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须报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三、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减免税管理。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要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的现象,严禁以任何理由豁免纳税人的欠税,凡已经豁免的欠税,要限期追缴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不得擅自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要坚决纠正收“过头税”的做法,严禁按人头、土地面积平均摊派税收。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分税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库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税法权威。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堵塞税收收入流失漏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于9月底之前报告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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