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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个[1998]189号

颁布时间:1998-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与定额管理工作,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十五大精神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位置,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予以足够重视,加大个体私企税收征管力度,把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做为今后重点工作来抓。坚持"抓住大户,建帐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便征收"的原则,在继续推进建帐建制工作的同时,不断改进和规范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坚持依法治税,保证税收与个体经济的同步增长。

  二、积极、扎实推进建帐工作要深刻认识建帐建制对推进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帐。对已建帐的个体户,要不断提高建帐质量。对应建未建,或建假帐的业户,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已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核算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规定执行。

  三、规范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定期定额征收办法,还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税款的主要方式,因此,要不断改进和规范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在定额的核定工作上,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要严格执行定额程序,定额的确定要有理有据,科学合理。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后,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商业户仍按原定增值税税额征税,各市国税征收机关应籍此相应调高其应税销售额,改变商业个体经营者税负普遍偏低的状况。

  四、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税收征管我省目前城乡市场发展迅速,税源较大,税负偏低,征收潜力较大,要加强对市场零散税收的征管力度。根据不同的市场类型和征管对象,实行不同的征管形式,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对大中型市场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对税源相对较小的市场可以采取委托代征方式进行税收管理,杜绝有市场无人管、有税无人收的现象,向市场要税收。

  五、加强个体稽查、堵塞征管漏洞税务稽查对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意义重大。要保证在大稽查中个体稽查队伍的人员与素质,结合建帐建制与定额调整工作,坚决打击偷逃税行为,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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