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1998]227号
颁布时间:1998-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地方税务管理专用智能卡”工本费收取标准的报告》(鲁地税征字[1997]第6号)收悉。鉴于此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1997]40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专用智能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为加强我省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方便和服务于纳税人,为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成本费用情况,你局在向纳税企业发放地方税务管理专用智能卡时,按每张188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该标准包括:
(1)智能卡制作、印刷、芯片封装费用;
(2)税务档案采集、发卡、收费、技术培训费用(3)网络管理软件及智能卡周边设备(省、市、地、县局域网及税务所工作站的智能卡读写机、录入器及税务人员查询手持机)费用;
(4)税收、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此标准为税务部门直接销售到纳税企业的最终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和加收其他费用。
你系统在向有关企业推广税务管理专用智能卡时,要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实施。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以上规定199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