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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市区省级税收纳税业户办理税务登记的紧急通知

鲁地税直属字[1995]3号

颁布时间:1995-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

  我省对省级税收征收管理做出新的调整布置后,对济南市区省级税收进行直接征收及其纳税业户具体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省地方税务局已在1995年1 1月3日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省级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作了布置,并在济南日报发了通告。从该项工作进展情况看,济南市区缴纳省级税收的纳税业户普遍比较重视,积极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咨询并办理税务登记。但也有部分企事业单位至今尚未前来联系办理。对此,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强调并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设在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缴纳省级税收的纳税业户,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鲁财办字[95]31号)、《关于济南市区省级预算税收征收管理移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办字[95]19号)、《关于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鲁地税直属字[95]2号)文件以及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11月6日济南日报发布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于1995年12月20日前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二、为避免在规定期限后一阶段税务登记工作过分集中,影响对纳税人的服务,经研究,对12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济南市区省级税收纳税业户的税务登记工作,按照以下区域与时间分别进行: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12月1日至12月10日天桥区、历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2月11日至20日上述济南市各区区域内缴纳省级税收的纳税业户,请按以上具体安排及时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12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的星期天将正常工作。

  三、截止1995年12月20日,对济南市区内愈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省级税收纳税业户,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请迅速转知所属(辖)企业单位依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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