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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三[1998]16号

颁布时间:1998-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泰安、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入房产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计征房产税时,是否扣除问题,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房产税应以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征依据,单位和个人购建房产时所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得和除。

  二、关于企业改组、改制涉税问题。目前,企业改组改制主要有企业合并、兼并、企业分立、等形式,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采取合并和兼并方式的,如果被吸收合并或兼并企业失去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企业或新企业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分别按存续企业或新企业合并、兼并后的账面房产价值、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兼并前企业未了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或新企业承继;如果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则存续企业或新企业、被吸收合并或兼并企业分别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分别按各自的账面房产价值、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采取存续分立的,分别以房产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各自按自己的账面房产价值、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立前企业欠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事宜,仍由原企业负责清缴;采取新设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分别按账面房产价值、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离前未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宜,由分离后的企业承继。

  三、对租赁经营的纳税问题。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将厂房、土地连同设备一起出租给其他企业经营,则仍以出租企业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分别按房产租金收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出租合同中未注明房屋租金的价格,基层征收机关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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