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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2000-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鲁地税发[2000]7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新征管模式顺利实施到位。强化纳税人责任,巩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提高纳税人自我办税能力,建立起税务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服务与纳税人自觉申报、准确纳税协调一致的税收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收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行办税员管理的重要意义

  纳税人自行申报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运行的基础,是税收征管机制转换的重要内容。纳税人素质的真正提高,是征管改革到位、整个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条件。实行地方税收办税员制度,就是要在较短时间内解决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需要与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素质能力偏低的矛盾,强化纳税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管理的有利措施。各级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试点,稳步推进为使地方税收办税员制度落到实处,各地往组织开展这项工作时,要在有关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并先选择一个征管基础比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因本《办法》与《山东省地方税收企业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紧密衔接,故试点单位应选在同一地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并于2001年底全面推行到位。

  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经验、问题和建议反馈给省局。

  三、加强对办税员的管理基层地税机关要建立办税员管理档案,定期对办税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对办税员的办税情况进行考评,并建立与办税员定期交流制度,及时了解纳税人的困难和要求,密切征纳税关系,提高办税员的自我申报纳税能力,并督促其自觉、诚实、准确地申报纳税。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证件、文书,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制作,不得对外收取工本费。

  附件:1.山东省地方税收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

  2.山东省地方税收办税员资格证书式样及制作标准

  3.山东省地方税收办税员资格审批表

  山东省地方税收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巩围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其自我办税能力,督促和帮助纳税人努力做到按时申报、准确申报、诚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促进全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税员是纳税单位(包括扣缴义务人)中负有具体经办涉税事宜责任的人员。一般为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接受纳税人委托的税务代理机构的注册税务师以及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能够代个体工商户建账的财会人员等。

  第三条下列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办税员:

  1.企业和单独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

  2.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3.具有固定纳税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

  纳税单位的办税员数量,由纳税单位据工作需要确立,原则上每个纳税单位设立一名。

  第二章办税员资格的管理

  第四条办税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户所属财会人员的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与纳税单位具有正式劳动关系;

  3.具有一定的会计知识。

  (二)税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与社会中介机构具有正式劳动关系;

  3.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4.所在税务代理机构与纳税单位有正式委托关系。

  (三)其他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能够代个体工商户建账的财会人员的条件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曾从事过会计工作十年以上;3.与纳税人具有正式聘用关系;4.具有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成为办税员:

  (一)受刑事处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组织或参与偷税、骗税或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者。

  第六条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并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确认其办税员资格。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办税员资格,应同时向纳税人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居民身份证;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或相关执业正书;3.劳动(聘用)合同、所在单位的推荐书及工作证件。

  税务代理机构的人员还应出示所在单位与纳税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

  (二)申请人持上述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山东省地方税收办税员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证件材料、审批表等,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报县以上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山东省地方税收办税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办税员证书)。

  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办税员资格时可以免于考试,但必须参加堵训。

  第七条办税员培训方式和考试内容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确定,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培训的由市地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办税员档案,准确记录办税员基本情况,并对办税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情况和办税情况进行考评或鉴定,并作为对纳税单位分类管理的重要条件。

  办税员在办税过程中有差错、违章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办税人员档案中如实记录。

  第九条办税员终止与纳税人的劳动或聘用关系,以及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从事办税工作的,应持办税员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月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办涉税事项手续,并缴回办税员证书。

  第十条办税员证书的内容发生变更,且办税员仍继续从事办税工作的,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月内,到主管机关办理办税员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办税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办税员资格:

  (一)经税务机关认定,参与偷、骗、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情节严重的;

  (二)办税员敬业精神较差,不认真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经主管税务机关警告无效的;

  (三)办税员办税能力较差,在办理涉税事项中的差错较多,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不称职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被刑事处罚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予取消办税员资格的其他确凿原因的。

  第十二条办税员证书一年验证一次,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前一个月办税员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办税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办税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负责办理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问的涉税事宜: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和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工作;

  (二)为纳税单位领购发票;

  (三)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缴纳;

  (四)填报纳税资料;

  (五)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

  (六)申请审批减税、免税、退税事项;

  (七)申请审批所得税税前项目扣除;

  (八)其他涉税事宜。

  第十四条办税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经营项目变动情况及其他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政策调查等事宜。

  第十五条办税员具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的义务,应经常向纳税人宣传国家税法,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办税员,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处理外,并按有关规定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纳税人强迫办税员违反税收法规的,办税员应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办税员具有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八条办税员必须按时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及有关会议,税务机关遇税收政策、法规出台或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征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召集办税员,进行宣传、培训,以满足其办税工作的需要。

  第十九条对因维护税法而遭受打击。、报复的办税员,税务机关应主动协助办税员向纳税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交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因维护税法而被开除、解聘的办税员,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其办裁员资格,直至其重新取得办税工作。

  第二十条对政策水平高、业务技能强,连续三年不出现偷、逃、避、抗说等违法行为和办税差错的办税员,税务机关可给予表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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