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征字[1998]167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全市各加油站: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的销售量越来越大,但由于一些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算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将从8月10日起对全市各加油站加油机进行全面签封,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加油站必须无条 件按市技术监督局、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配合对加油机实施签封(包括铅封以及今后税控装置的安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对加油机的签封工作,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加油机签封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能源标准计量所负责。
三、对加油机实施签封以后,各加油站要严格按《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登记有关数据,并按实际销售数量准确申报纳税,对虚报、瞒报或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按偷税严肃处理。
四、各加油站在加油机被签封以后,对加油机进行维护、调换、拆除的,以及临时发生故障,可向市能源标准计量所报告,维修人员将及时到现场维修。未经市能源标准计量所的同意,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或改动加油机的数据。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辽宁省计量监督条 例》从严处理。
五、全市公民都有权举报不按规定签封或擅自启封、改动加油机数据的加油站,一经查出,我们将对其严肃处理,并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维修电话:23852609(市能源标准计量所)
举报电话:88566333(市国家税务局)23853440(市技术监督局)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