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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加油站加油机进行签封通告

沈国税征字[1998]167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全市各加油站: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的销售量越来越大,但由于一些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算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将从8月10日起对全市各加油站加油机进行全面签封,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加油站必须无条 件按市技术监督局、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配合对加油机实施签封(包括铅封以及今后税控装置的安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对加油机的签封工作,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加油机签封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能源标准计量所负责。

  三、对加油机实施签封以后,各加油站要严格按《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登记有关数据,并按实际销售数量准确申报纳税,对虚报、瞒报或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按偷税严肃处理。

  四、各加油站在加油机被签封以后,对加油机进行维护、调换、拆除的,以及临时发生故障,可向市能源标准计量所报告,维修人员将及时到现场维修。未经市能源标准计量所的同意,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或改动加油机的数据。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辽宁省计量监督条 例》从严处理。

  五、全市公民都有权举报不按规定签封或擅自启封、改动加油机数据的加油站,一经查出,我们将对其严肃处理,并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维修电话:23852609(市能源标准计量所)

  举报电话:88566333(市国家税务局)23853440(市技术监督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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