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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单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

鲁地税函[1999]298号

颁布时间:1999-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税源控管,规范行业发票的管理,经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协商,省局决定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纳入发票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单》的启用

  《保险单》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公司(以下简称寿保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收取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所使用的结算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畴,必须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保险单》自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保险单》启用后,其他任何凭证都不能再代替发票收取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费,接受单位也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保险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投保单兼保险单副本,黑色;第二联为记账联,保险公司财务留存;蓝色;第三联为发票联,保险单正本兼保险费收据,棕色。《保险单》的发票代码为47,规格为90mm×131mm(票样附后)。

  二、《保险单》的印制和领发

  (一)《保险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监制。采用水印无碳复写纸印制,并用专有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二)《保险单》每半年集中印制一次,每半年结束前一个月,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省地方税务局统一报送用票计划,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后,逐级发至各基层税务机关。各寿保公司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后,凭《发票领购簿》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保险单》。

  三、《保险单》的使用和保管

  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和《一年期(含)以下保险业务实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填开和保管《保险单》,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同时,还要依照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业务单证管理办法》建立单证领用登记簿及业务单证管理总账,详细记录领用日期、单证起止号码、数量等,并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有关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其他险种保费凭证的发票管理问题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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