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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内资生产企业改按先征后退方法的实施意见

沈国税进字[1998]175号

颁布时间:1998-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为认真落实省国税系统组织收入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今年的收入任务,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内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原实行的"免、抵、退"方法改为"先征后退"方法,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管理,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1998年7月1日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内资生产企业,年度中间仍按照免抵退税方法进行核算并申报,年末一次性调账,出口收入的应征税款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征收入库,应退税款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办理退税。从明年1月1日起,按照先征后退的方法进行管理,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不再报送各企业所在地国税局,直接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内资生产企业,从发生出口收入月份起,即执行先征后退的方法,出口收入要按规定税率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缴税,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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