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进字[1998]175号
颁布时间:1998-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为认真落实省国税系统组织收入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今年的收入任务,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内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原实行的"免、抵、退"方法改为"先征后退"方法,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管理,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1998年7月1日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内资生产企业,年度中间仍按照免抵退税方法进行核算并申报,年末一次性调账,出口收入的应征税款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征收入库,应退税款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办理退税。从明年1月1日起,按照先征后退的方法进行管理,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不再报送各企业所在地国税局,直接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内资生产企业,从发生出口收入月份起,即执行先征后退的方法,出口收入要按规定税率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缴税,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