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地税函[1999]327号

颁布时间:1999-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税”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省税收会计管理工作,省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各地要按照本办法实施税收会计工作,执行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试行稿)》鲁地税计字(1997)第13号同时废止。

  附: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税”指导思想,全面推进半军事化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税收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税收会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统计法规制度,保证税收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税收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经常督促、检查、指导税收会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收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税收会计工作包括税收会计、税收统计和税收票证管理三部分。

  税收会计是核算与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以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税收资金及其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核算与控制,为税收决策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以保证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管理活动。

  税收统计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和国家统计的需要,按照统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进行的一项统计核算工作,它是税务部门对征收业务和管理工作所进行的专业统计,是从数量方面反映税收活动及对经济税源进行统计、分析、预测的管理活动。

  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税收会计工作是一项整体性、综合性的工作。发挥税收会计的职能作用,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会计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应及时向会计部门提供有关税收政策、征管、税务稽查资料等;计算机管理部门应与会计部门共同开发、应用税收会计管理软件,实施会计电算化。

  第六条会计电算化是税收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步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为税收会计实行电算化创造条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税收会计电算化的进程。

  第二章会计工作组织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管理税收会计工作。

  第八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按照计划、会计、统计、制度、票证、税源管理、宏观分析等岗位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税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掌握税收政策、税收会计、统计及计算机应用知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

  第九条税收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税收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税收会计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保证税收会计人员知识更新和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税收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时间性、连续性较强的工作,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或离职,须事先征得上级税务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更会计凭让、会计账簿和会计、统计报表等资料。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保证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和干扰。

  第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税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税收会计工作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税收会计、统计、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发会计、统计报表,解释报表口径;审核、汇总、上报全省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会计信息资料;负责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税收会计人员的培训;督促和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五条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贯彻实施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核、汇总、编制、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会计信息资料;领发、管理、使用税收票证;组织、指导县(市、区)级税收会计人员的培训;督促和检查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六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具体实施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辖区内税收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审核、编制、汇总、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会计信息资料;领发、管理、使用税收票证;组织、指导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七条基层税收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辖区内税收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编制、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会计信息资料;保证税款安全、及时、足额入库;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领发、使用和保管,指导用票人员正确使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第四章税收会计核算

  第一节税收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凡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税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等四种类型。

  (一)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二)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

  (三)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四)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税收会计对实际发生并引起税收资金增减变动的应征、待解、在途、上解、损失、入库、提退、减免、保管款等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

  第二十条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一)实行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单位,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各种账簿,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与有关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二)实行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的单位,每五日汇总记账凭证一次,业务量较少的单位每十天汇总记账凭证一次,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与有关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会计凭证、账簿填制的一般要求:

  (一)书写文字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要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填写。

  (二)在印有横格的税收会计文件上书写汉字和数字时,要在格上方留有适当的空距,(一般占格宽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作为更正错误的余地。用计算机打印账簿的,要按计算机程序设置标准打印。

  (三)书写数字,除大写金额应用汉字外,其他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不得连笔写,并在会计凭证合计行前书写货币币种符号。

  (四)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五)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第二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核算程序、记账规则、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应当符合税收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管理软件要统一,一般应从会计年度初开始使用,年度中间不得更换。

  第二十四条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

  第二十五条税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十六条税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节税收会计科目第二十七条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税收会计部门应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但不得随意增删或改变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性质、核算内容及科目对应关系。

  第二十九条在总账、明细账科目之外需要增设其他总账、明细账科目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其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省局统一规定。

  第三节税收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

  第三十条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三十一条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二条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

  (一)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预缴税款通知单、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或应纳税款核定书、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核准停业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各种临时征收凭证等。

  (二)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款的一种凭证。它是纪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有以下两种: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

  (三)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

  征解凭证种类如下:各种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各种税收完税证存根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存根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罚款收据存根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票款结报单、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四)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各种税收缴款书回执联、预算收入日报表、更正通知书。

  (五)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账通知联、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提退清单等。

  (六)其他凭证。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损失税金追回及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呆账税金审批确认书、法定清算报告、注销欠税批准文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税收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凭证的取得与填制

  第三十四条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可通过会计人员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对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部分征解凭证,会计人员可直接取得;对间接取得的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和其它原始凭证则应制定严格的凭证传递制度。凡单位内部形成的原始凭证应在当日或次日12点前传递给会计人员;凡外来原始凭证(如审计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应在凭证传递到税务机关当日直接给会计人员。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真实、准确、清楚、完整、不漏填、简写、省略,不随意涂改、刮擦和挖补,多联式凭证必须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各种原始凭证应章戳齐全。

  第三十六条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以审核无误原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二)编制税收记账凭证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并按月连续编号,一笔税收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张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四)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五)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差错的处理:

  (一)原始凭证经审核发现差错,不得做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其中:对多征、少征税款要及时做退补手续,少解税款要及时补解,多解税款可抵解下次同税种税目的应解税款,但必须在应抵的征收凭证上加注详细说明。

  (二)记账凭证经审核发现差错,如未登记有关账簿,可重新编制正确的凭证;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对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三)经审核发现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记账凭证填制税收业务事项完毕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三、会计凭证的审核

  第三十九条税收会计凭证除在填制过程中,由有关人员审核外,还要由会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第四十条会计凭证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凭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或遗漏等现象;凭证填制是否规范、清楚,有无刮擦、挖补、涂改等现象。

  (二)填用的税收会计凭证是否符合税收法规、政策,税种、税目及适用税率是否正确;税款的加征、减征、罚款、附加及滞纳金计算是否准确。

  (三)记账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另档保管的原始凭证存放位置是否明确,保存是否完整;会计科目名称是否正确,对应关系是否清楚;是否按顺序编号,有无重号、缺号现象。

  (四)税收票证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以缴款书或其他收据代替完税证收取现金税款的现象,有无以印花税销售凭证(未售印花税票)直接收取现金的现象;税收“汇总缴款书”与所附税收完税证等收取现金税款的票证,相应金额是否一致,有无多征少解,少征多解或错解税种、科目、税款级次等现象。

  (五)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规范,有无串行、串位和随意省略、简化书写的现象;各联次是否一次复写,有无单联填写的现象,是否按顺序使用,有无跳号使用的现象。

  (六)填用票证和征收税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结报,有无积压、挪用、贪占税款的现象。

  (七)作废票证各联保存是否完整,作废原因是否属实,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批准作废,有无存在废票重用的现象。

  第四十一条税收会计凭证的审核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全面化。要坚持征收人员自审,基层税收会计进行普审,分局(所)长定期进行抽审(年抽审面不低于3 0%),县级地税机关对基层地税机关上解的税收票证进行全面复审,调换票证审核的五审制度。

  四、会计凭证的装订

  第四十二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会计凭证必须进行装订。装订的基本要求:

  (一)每次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都应将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单,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装订成册。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每月分订成几册凭证,每册凭证的厚度一般保持在2cm左右。若一张记账凭证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需分成几本装订,如:8号凭证有3本,封面编号应分别写成:81/3,82/3,83/3.

  (二)装订顺序:封面,科目汇总表,记账凭证,明细科目记账凭证,统计凭单,银行收入日报表,原始凭证汇总单,各种原始凭证,票证审核记录。其中:汇总专用缴款书后要紧跟对应的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等原始凭证。

  (三)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需另档保管时,应单独加具封面并注明原始凭证名称、张数、汇总金额及所属的记账凭证编号。相应的记账凭证也要在摘要或说明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四)装订采用“不可拆装订法”,即先用线将全部凭证装订整齐,然后粘贴封面。

  装订成册的凭证不允许有散落掉页现象。

  (五)封面应载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月份、本月凭证册数、本册的档案编号、册内记账凭证份数及起止号码、凭证种类、原始凭证张数等内容,加盖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

  (六)税收会计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节税收会计账簿

  第四十三条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税收会计一般要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等账簿。

  (一)总分类账。又称总账,它是按总账科目设置,用以反映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按制和核对各明细账的簿籍。

  (二)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三)日记账。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日逐笔进行登记的序时簿籍。

  (四)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税收会计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或记载不详细的税收业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和进一步说明的簿籍。

  第四十五条税收会计账簿启用时应当在账簿封面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和会计年度。在账簿启用表上注明单位名称、账簿页数、账簿册数、启用日期、经管人姓名、单位负责人、移交日期、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一)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号,同科目不得跳页、缺号。

  (二)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按年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注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四十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登记。

  (一)总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对其所用的总账科目都必须分别设置账页,开设账户。总分类账簿采用订本式,其账页格式为“借、贷、余”三栏式。可以按记账凭证直接登记,也可以将记账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

  (二)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都应按照会计科目中规定的明细核算内容设置明细账。明细账应根据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一般使用活页式账簿,其账而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两种。三栏式明细账结构同总分类账相同,多栏式明细账是将某明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账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账页。

  发生额多栏分析的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账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会计科目中规定的分户明细科目,原则上应按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扣单位(人)设置账户,对每户纳税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以反映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纳税全貌。但对临时性税收和代征代售、代扣税收可以集中设置账户。其账页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

  (三)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都必须在“待解税金”、“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以便序时、逐笔记录库存现金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由负责现金出纳的税收会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日逐笔登记,其账页格式采用三栏式。

  (四)辅助账的设置和登记

  1.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设置“应征和人库查补税金辅助账”。登记方法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定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或应征凭证汇总单的应征查补税金等记”应征查补税金“增加数,根据查补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和入库凭证汇总单的入库查补税金记”入库查补税金“增加数。

  2.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应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辅助账”,分设“缓征”、“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三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

  其账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缴税金类设账页,按税种设多栏。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人“缓征”借方,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陈欠”的借方,往年欠税征收或转为呆账税金时,将征收或确认呆账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陈欠”的贷方;发生本年新增欠税时,将新增欠税记入“本年新欠”的借方,新增欠税征收或转为往年欠税时,将征收或确认陈欠的新增欠税记入“本年新欠”的贷方。

  3.票款结报手册是按次逐笔登记征收入员、代征代扣单位(个人)与会计结报税收票款的簿籍,是日记账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核算和监督征收入员、代征代扣单位(个人)征收税款及领用存税收票证的双重作用。票款结报手册一般每人一本,单独记账,税收会计人员复设一本,按人分别记录。

  4.其他辅助账可根据各核算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征管资料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税收会计账簿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账面整洁。

  (三)账簿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多栏式账页分析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一)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三)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分别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或本年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或本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

  第四十八条错账更正。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划线更正法: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对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记账人员必须在更正处盖章。

  (二)红字更正法:记账后,如发现属记账凭证的科目使用错误,则先用红字金额填制一张与错误的记账凭证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注明“更正第X号凭证的错误”,据以红字记账,冲销原错误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据以记账;如发现所填金额大于应填金额时,可将多填金额,用红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第X号凭证错误”据以记账,冲销多记金额。

  (三)补充登记法:记账后科目使用正确,所填金额小于应填金额时,将少记的金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补充记账。

  第四十九条对账。税收会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银行等往来单位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等。

  (三)与国库核对。核对会计账簿与国库银行对账单之间是否相符。

  第五十条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税收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并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手续。

  (一)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二)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余额结转下一会计年度。结转时,在“本年累计”的下一行摘要栏内填写“结转下年”字样,然后在与余额方向相反方向的发生额内填写余额,并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平”字,在“余额”栏内画“0”符号。在下一年新账的第一行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或“年初余额”字样,并在“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

  第五章税收票证管理

  第五十一条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它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五十二条地方税收票证的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印花税票、税收收入退还书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等十三种。

  列入地方税收票证管理的其它凭证有车船使用税标志、税票调换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和印花税销售凭证等五种。

  第五十三条税收票证的保管要做到“一清”、“三禁”、“四专”、“六防”。“一清”,即票清离岗:“三禁”,即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回家、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工作无关的活动:“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拒放置、专袋携带:“六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

  第五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账簿数字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查处。

  第五十五条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收票证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用,并在规定期限内、持“票款结报手册”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税收票证作废、停用、损失、交接、销毁等,做到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六章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第五十七条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以会计账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包括旬报、电月报和税收会统月、季、年报表。

  第五十八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统一的报表表式、期限、口径,定期编制会计、统计报表、资料及其说明。

  第五十九条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应当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统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主要责任。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统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条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之间、会计、统计报表各项目之间,本期会计、统计报表与上期会计、统计报表之间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统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统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会计、统计报表要定期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报表所属时期,编制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制表人盖章。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内部所需要的会计、统计报表,在统一报表之外可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七章税收会计统计分析

  第六十三条税收会计、统计分析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运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税源、税收和税政情况等资料,按照科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实事求是地进行定量、定性和系统的分析研究。

  第六十四条税收会计、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对税收的影响,税收收入发展趋势和税务效益等。

  第六十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税收会计、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科学、务实的会计、统计分析体系,按时上报会计、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章税收会计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税收会计机构对下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税收会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税收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三)税款申报、征收、欠缴、减免和入库等税收资金运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混淆入库级次、改变税种、违规设立税款“过渡户”、截留挪用税款、违规提退、虚收税款等问题。

  (四)税收票款结报是否及时,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缴销、使用等是否符合票证管理的规定。

  (五)是否正确使用税收会计软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是否按时进行数据备份,按规定时间打印税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第六十八条税收会计检查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外部检查与内部检查,全面检查与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对涉及与会计凭证、账簿有关的特殊资料,可采用对照审阅法进行检查。

  第九章税收会计档案

  第六十九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税收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分析、税源普查及税收会计电算化资料等。

  第七十条税收会计部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税收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后,会计部门造具“税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进行管理。

  “税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所属年份、类别、名称、册数、编号、规定保管期限和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的签名盖章。

  第七十一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对会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七十三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两类:

  (一)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各种税收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税收完税凭证、缴、退库凭证保管期限10年。

  (二)会计账簿保管期限:税收会计总账、明细分类账保管期限7年,日记账保管期限10年,辅助账保管期限5年。

  (三)会计报表保管期限:税收旬报、电月报保管期限1年,税收会计月报、季报保管期限7年,税收票证报表保管期限5年,税收会计年报永久保存。

  (四)其他类保管期限:会计移交清册、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10年。

  第七十四条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税收会计部门严格鉴定、审核、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税收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第十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七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将本人所经管的税收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做好对接替人员的工作辅导。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七十六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税收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文件和其他会计资料;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税收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并将全部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阶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十八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二)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七十九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十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一章税收会计电算化

  第八十一条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会计电算化作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第八十二条税收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内部各个方面,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领导会计电算化工作,主持拟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协调单位内部各部门共同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八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和组织税收会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税收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水平。

  第八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作和数据管理制度,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代替手工记账应具备的条件:配备适用的税收会计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配备相应的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实行会计电算化初期(一般6个月),计算机与手工记账并行,打印出的记账凭证可代替手工记账凭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装订成册,并据以登记手工账簿。如果计算机与手工核算数据不一致,要由专人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书面报告。实行会计电算化较熟练、条件具备的,经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可不记手工账。

  第八十七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如有差错及时进行更正。记账时打印记账凭证,连续编号,并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字。

  第八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设置、启用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年终打印一次,连续编号,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征期内对录入的资料要随时备份;其它时期要根据业务发生情况一天备份一次。

  如遇到改变程序或启用新程序,则应将原来录入的资料全部打印存档;同时将原程序中的资料连同程序一起复制存档。

  第八十九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各种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

  (二)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两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三)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四)税收会计管理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税收会计软件程序,保管期限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5年。凭证类、报表类资料与手工各类资料保管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地方税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在法定账簿之外设置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七)未按规定保管会计、统计资料,致使会计、统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的。

  第九十一条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支持、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统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职、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地方税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报省局备案。

  第九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1997年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试行稿)》同时废止。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