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征字[1998]147号
颁布时间:1998-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一[1998]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起,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汽油、柴油等)使用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辽宁省沈阳市成品油销售发票》(以下简称成品油销售发票),为保证此项工作迅速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迅速向纳税人宣传辅导、贯彻执行。
一、《成品油销售发票》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辖区内采用自动计量加油机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加油站,不论销售盒额大小,均应开具使用。
二、《成品油销售发票》的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提货联。票面金额的最高限额为千元。
三、《成品油销售发票》编码为520.四、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不准自印发票,但发票用量较大、票面项目、发票联次、票面金额不适用本单位经营的,按普通发票自印程序办理,报市局审批。
五、对加油站在此之前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自印发票)应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停止使用,各基层局应组织稽查人员按规定予以清缴。
六、各分局销售《成品油销售发票》时,应执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制度。并对加油站发票开具使用情况实行日常稽查。对收取现金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使用开具其他普通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