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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统一使用辽宁省沈阳市成品油销售发票的通知

沈国税征字[1998]147号

颁布时间:1998-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一[1998]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起,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汽油、柴油等)使用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辽宁省沈阳市成品油销售发票》(以下简称成品油销售发票),为保证此项工作迅速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迅速向纳税人宣传辅导、贯彻执行。

  一、《成品油销售发票》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辖区内采用自动计量加油机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加油站,不论销售盒额大小,均应开具使用。

  二、《成品油销售发票》的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提货联。票面金额的最高限额为千元。

  三、《成品油销售发票》编码为520.四、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不准自印发票,但发票用量较大、票面项目、发票联次、票面金额不适用本单位经营的,按普通发票自印程序办理,报市局审批。

  五、对加油站在此之前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自印发票)应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停止使用,各基层局应组织稽查人员按规定予以清缴。

  六、各分局销售《成品油销售发票》时,应执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制度。并对加油站发票开具使用情况实行日常稽查。对收取现金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使用开具其他普通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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