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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征字[1998]181号

颁布时间:1998-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问题,仍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沈国税征字[1997]184号,下同)第三章 第十五条 第三项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税种登记表》问题,暂继续使用市局制定的(纳税鉴定核定表》。

  三、纳税人因故需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条 件,仍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规定执行。

  四、关于税务登记使用计算机软件问题,仍使用市局统一制定的《基层税收网络系统》中的税务登记模块。

  五、关于对已认定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核销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执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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