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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二函字3号

颁布时间:1996-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1.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 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2.职工劳动保护费的最高扣除限额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国税函[1996]673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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