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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

鲁地税计字[1997第13号]

颁布时间:1997-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知省局。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试行稿)》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试行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税收会计法规,加强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税收会计核算新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核算。

  第三条税收会计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入库单位、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大拿为和混合业务单位)的税收亏机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呀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税收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第六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第七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税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税收会计机构是本级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税收会计人员是指凡从事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各基层核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配备三至五名德才兼备、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水平的专职会计人员,个别税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至二名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条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连续性、关联性,业务难度大,从事该工作的税收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因工作需要变动作出妥善安排,保证税收会计核算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素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保证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和干扰。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对丧失原则,玩忽职守而影响税收会计核算工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从严处理。

  三、税收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十三条税收会计对所有实际发生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的全过程进行如实、及时的核算,包括税收的应征、待解、在途、上解、损失、入库、提退、减免、发票保证金的收付等业务。

  第十四条对发生税收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第十五条对日常发生的税收会计业务要及时进行处理。实行记账凭证帐务处理程序的单位,根据税收原始凭证做会计分录,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各种帐簿。实行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的单位,每五日汇总记账凭证一次,业务量较少的单位最多不能超过十天汇总记账凭证科目。

  第十六条凡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发生应征、待解、在途、上解、损失、入库、提退、减免等税收业务,都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不得遗漏、省略和不核算。

  第十七条填制税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税收会计帐簿、编制税收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计算机打印地要规范、完整。

  1.书写文字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要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不要写自造的简化字、别人认不出的草字、连笔字,也不要滥用繁体字。

  2.在记账凭证、帐簿、报表或其它印有横格的税收会计文件上书写汉字和数字时,要在格的上方留有适当的空距,不要写满格(一般占格宽的二分之一或二分之二),为更正错误留有余地。用计算机打印帐簿的,要按计算机程序设置标准打印。

  3.书写的数字、除大写金额应用汉字外,其它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如在汉字中间需要写数字的也要符合数字书写规范。如年、月、日,要写成199 6年5月4日,而不要写成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或1996年五月4日。

  4.大写金额数字,应在“人民币”三字后接着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亿、万、仟、佰、元、角、分、零。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最后一个元或角的后面要写“整”字,金额数字到分的,分字后不写“整”字。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 50,汉字大写金额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答谢金额应分别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零伍角陆分。

  5.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在印有数位线的凭证、报表上,一格只能写一个数字,不得几个数字挤在一个格里,也不得在数字中间留有空格。在没有数位线的会计凭证里填写数字时,上下位数要对齐。

  四、税收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设置税收会计科目的有关规定。

  1.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的总帐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有关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帐科目之外增设其它总帐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做出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但不得随意增删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3.明细科目各层次之间的所属关系可以互为变动。如在“提退税金”一级科目中,可以按税种设二级明细科目,按提退性质设三级明细科目,也可以反过来按提退性质设二级明细科目,按税种设三级明细科目。

  4.填制会计凭证时,可以同时填写会计科目全称和会计科目编号,也可以只填写会计科目全称,不填写会计科目编号。不能只填写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写会计科目全称。

  五、税收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两种,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因此税收会计对发生的每一项税收业务必须都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签名和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和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或票据专用章、业务专用章;

  (2)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将原始凭证按期归类整理,编制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原始凭证汇总单相应的内容和手续必须具体;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税收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减免税文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审计决定书等。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以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

  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及时传递原始凭证,或积压原始凭证的,计财部门有权责成其立即纠正,并按岗位责任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总帐及其明细帐的依据,还包括科目汇总表。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总帐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借方、贷方金额、计入帐页或∨,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盖章处。

  编制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要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编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帐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要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的发生日期的顺序连续编号,所有记账凭证要按月从第一天的第一张凭证开始,分别编写字号,凡一笔税收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应加上分号。如:7号凭证有3张,则应分别写成:7 1/3、72/3、73/3.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一般应从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税收业务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有的原始凭证需要另作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7.记账凭证上的“填制”、“审核”、“会计主管”等处,必须盖章。

  8.税收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错误、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特别是纳税申报的填写项目不齐全、数据不准确,应退回给专管员或纳税人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税收业务不合税法规定的凭证,税收会计有权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9.各种记账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并按月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

  六、税收会计帐簿

  第二十二条税收会计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辅助帐,并编写页码,定期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税收会计帐簿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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