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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办字[1998]10号

颁布时间:1998-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管理,更有效地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促进税收工作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地税收宣传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市地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县、市、区局进行目标管理。

  第二章目标管理要求和内容

  第四条税收宣传工作总的要求是,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党的宣传方针,开拓宣传领域,严格宣传纪律,扩大宣传效果,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各市地局要重视和加强税收宣传工作,要定期对税收宣传工作进行指导,并配备1-2名专(兼)职税收宣传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市地税局要建立以主管宣传工作的处(科、室)为主体的地税宣传网络,加强与各级新闻宣传媒介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

  第七条各地要不断完善宣传工作制度,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局宣传工作的指导,对宣传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年终及时上报宣传工作总结。

  第八条要确保新闻宣传的时效性、真实性,重大新闻要跟踪宣传报道。

  第九条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归口管理、上下配合、统一对外的原则。各新闻单位对地税机关及其人员的采访及地税机关对外发出稿件,由主管处(科、室)统一负责联系、审核、处理。

  第三章目标考核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税收宣传工作目标考核,包括宣传基础工作、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省及省以上新闻报刊采用稿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税收宣传基础工作是指工作人员配备、网络建设、制度建设、窜核把关,总结报送、税收宣传月组织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税收宣传活动是指各种税收讲座、晚会、公益广告、标语以及以其他形式开展的宣传活动等。

  第十三条省级新闻报刊包括大众日报、省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省电台、省电台经济台、东方讯报、人民权利报、山东税务纵横、山东财会及其他省级报刊。

  第十四条中央级新闻报刊包括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国内动态清样)、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以及其他中央级报刊。

  第十五条税收宣传目标管理分为基础工作考核和发稿标准考核两大部分。

  第十六条省局对各市地局基本情况考核共计50分。记分标准为:

  (一)领导重视,配备1一2名专(兼)职宣传工作人员,记5分;没有配备宣传工作人员的,不得分。

  (二)宣传网络健全,发稿渠道畅通,记5分;渠道不畅、形式单调,发稿量少的,由省局酌情扣分。

  (三)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把关严格,记10分;把关不严,出现失实、泄密问题的,酌情扣分。

  (四)税收宣传月方案科学合理,操作性强,项目设计较好,效果显著,记2 0分。各地具体得分由省局考核确定。

  (五]每季度终了10日内,及时报送发稿情况的,记4分,迟报一次扣一分;年度终了10日内,及时上报宣传工作总结,记6分,迟报一日扣一分,均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发稿标准得分共计150分。具体分为:

  (一)各市地局全年在省级新闻宣传媒介发稿不得少于20条,其中至少必须在大众日报、省电台(含经济台)、省电视台或山东税务纵横(仅指综合稿件,不包括所发动态、简讯等)等媒介中的任何一家总计发稿4篇。同时达到以上两项目标者记110分,否则每减少一条扣10分,扣完为止。

  (二)各市地局全年在中央级新闻媒介刊用稿件不得少于5条,其中至少要有1篇宣传稿件被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国内动态清样)、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媒介中的任何一家采用。

  各市地局同时达到上述标准,记40分,每减少一条扣10分,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新闻宣传稿件采用考核记分方法:

  (一)中央级新闻单位:

  1、新华社。每发一篇通稿20分。以在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7家新闻单位中的任何一家已刊播的新华社消息为统计依据和衡量标准。在新华社主办的《国内动态清样》刊稿一篇40分;由新华社主办的《新华每日电讯》刊稿一篇10分。

  2、人民日报。每发一篇槁件20分;发一版的显著位置或其他位置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20分。人民日报地区版每发一篇稿件10分。

  3、经济日报。每发一篇稿件20分;发一版的显著位置或其他位置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10分。

  4、中央电视台。凡在晚7点新闻联播节目播出的消息,每条40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20分。

  5、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凡在早6:30新闻报纸摘要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40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20分。

  6、经济参考报。每发一篇稿件20分。

  7、法制日报。每发一篇稿件20分。

  8、中国税务报。每发一篇稿件6分。

  9、中华工商时报。每发一篇稿件6分。

  10、《中国税务》,每发一篇综合性稿件20分;简讯、图片成动态6分。

  11、《税务研究》。每发一篇稿件20分。

  12、其他中央级报刊。每发一篇稿件2分。

  (二)省级新闻单位:

  1、大众日报:每发一篇稿件6分;发一版的显著位置或其他位置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6分。

  2、山东电视台:凡在晚6:30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10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成每个专题节目6分。

  3、齐鲁电视台:每播出一条消息或专题节目6分。

  4,省广播电台(含经济台):每播出一篇稿件6分。

  5、东方讯报:每刊登一篇稿件2分。

  6、人民权利报:每刊登一篇稿件2分。

  7、山东经济日报:每刊登一篇稿件2分。

  8、山东税务纵横:每刊登一篇综合性槁件6分;简讯、图片或动态2分。

  9、山东财会:每刊登一篇综合性稿件6分;简讯、图片或动态2分。

  10、其他省级报刊每发一篇稿件1分。

  第十九条各市地局组织的大型宣传活动,如文艺晚会、知识竞赛、宣传日活动等,每一项加30分;中型宣传活动,如讲座,座谈会、征文等,每项加20分;小型宣传活动如广告、标语等,每项加10分。具体界定和得分由省局按照活动的规模、声势、效果等确定。

  第二十条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体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好稿件按以下情况加分。

  (一)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稿件加80分。

  (二)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的稿件加40分;得到省局、市地级领导批示的稿件加10分。

  (三)获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单位评选的税收题材好稿件加40分;获省局、市地级单位评选的税收题材好稿件加10分。

  第二十一条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介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失误稿件按以下情况扣分:

  (一)由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不扣分;不主动填报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扣10分。

  (二)由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扣10分;不主动填报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扣20分:。

  (三)由主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扣20分;不主动填报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扣40分。

  第四章目标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目标管理考核基础建设得分按年计算;发稿情况得分按累计分计算,每季度省局统计一次,对各市地按得分顺序进行通报。年终按各单位年度总积分多少进行考核并排出名次。省局将适时组织税收题材优秀稿件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各市地年度总积分=基础建设得分+发稿标准得分+搞件采用情况得分+各种加分-种扣分第二十四条目标管理考核分数仅包括市地基础建设分和发稿标准得分,共计2 00分。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市地局目标管理考核得分低于12 0分,即达不到目标管理要求,为“宣传工作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在全系统通报批评;累计得分120一160分的,为“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合格单位”;累计得分在160分以上的,为“宣传工作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第二十五条收宣传工作每年表彰一次。

  (一)省局将在目标管理优秀单位中,按照年度总积分评选“全省地税系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二)目标管理合格以上单位可推荐一名“全省地税系统宣传先进工作者”。

  (三)评选出的“全省地税系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全省地税系统宣传先进工作者”,省局将予以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为了确保统计及时准确,请各市地和各处室务必于每季度过后10日内,将所发稿件按统一表格式样(附表一、二、三、四)填写,加盖印章,并附各有关新闻单位刊稿的有关证明资料(用稿通知单、复印件、音像带等),报省局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各市地填报的数据必须真实,省局将随机进行抽查。凡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的,每篇稿件扣20分,并取消优秀单位和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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