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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函[1999]252号

颁布时间:1999-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1999年度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其他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其管理费的提取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参照对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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