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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下发沈阳、锦州校办高科技企业名单的通知

沈国税流字[1998]174号

颁布时间:1998-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下发沈阳、锦州校办高科技企业名单的通知》(辽国税一[1998]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基层局在接到此文件后,应尽快通知所在地相关企业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2.省国税局辽国税一[1998]125号文件名单所列我市校办高科技企业在办理1997年度退还增值税手续时,应将其申请退税产品在1997年度已交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及《高校校办科技企业免征(退还)增值税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审批。

  3.各基层局应于1998年9月10日前将企业上报的《高校校办科技企业免征(退还)增值税审批表》和申请退税产品在1997年度已交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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