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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证件1997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7]14号

颁布时间:1997-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严肃税收法纪,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凡1996年底前,已在我省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省局统一制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属于这次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1997年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不属于本次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

  二、办理税务登记验证的程序和手续

  (一)凡属办理税务登记验证范围的纳税人,自1997年6月1日起三十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领取由各市、地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验证报告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各项验证内容,加盖印章后,连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统一代码证书(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业户提供)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二)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应按变更后的工商登记或实际情况填报。

  (三)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验证报告表》及附报的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认真审查核实后,上报发证地税机关审批。发证地税机关审批合格,在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栏内加盖“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验讫章”(此章已通过[1997]鲁地税征字8号文件宣布正式启用)。

  (四)验证工作结束后,要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变更户管档案、征管台帐和计算机税务登记数据库,并制定相应的征管制度和措施。

  三、验证工作的具体要求这次税务登记验证工作是我省地税机关组建以来第一次,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面控制税源,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贯彻税收政策,清理清查漏管户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妥善组织、安排力量,密切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把验证工作善始善终地抓好。各地在工作中要严格以法办理,严格执行省局规定的各项手续,确保验证工作的质量。各地在验证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此项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全省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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