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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办字[1998]11号

颁布时间:1998-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地税办公室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我省地税法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地税系统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上一级地税机关负责对下一级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目标管理考核要做到客观、公正、严肃、认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税局对市地地税局法制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目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法制工作目标管理总的要求是,通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贯彻到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各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来重视法制工作,并将其作为维护地税形象、促进各项地税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措施来抓。

  第七条各级地税部门必须设置法制工作岗位,配备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专职税收法制人员,并注意加强对法制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轮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税收法制工作制度。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根据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要求,各级人大、地方政府及地税部门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税收政策法规的解释、规定和办法等,都要在签发前由本级地方税务部门将文件草拟稿或代拟稿,报上级地税部门审查,并于文件正式下发后10日内,一式两份再报上级地税部门备查备案。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制度。各级地税法制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的有把关,对其合法、合理、准确、可行性进行审查,杜绝乱开口子、越权减免税等现象的发生,确保税收法规的完整和统一,维护税法的尊严。

  (三)建立税收政策法规联系点制度。各地要选择一定数量且有代表性的纳税单位,作为税收政策法规联系点,通过集中反馈和一事一报的方法,向各级地税机关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制定下发的文件和贯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报告有关执法信息,确保税收法规的及时到位,同时为税收政策调整和税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四)建立违反税收法规行为报告制度。各级地税部门对当地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制定的违反税收法规的政策规定或重大决定,要及时向上级地税部门报告。

  (五)建立税法公告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各级地税部门都要在所有的办税服务大厅建立税法公告栏,将税收政策向纳税人进行公告。

  (六)建立复议、诉讼案件报告统计制度。根据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26条号以及省局鲁地税征字[1995]7号通知要求,各布地应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报送省局,上、下半年的报表数字不得重复统计。

  第十条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得越权减免、乱开口子、包税或变相包税、硬性摊派税收,坚决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级要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特别是省局组织的一年一度的执法检查,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落实、有整改措施,对执法中的问题要查深、查透,力戒走过场、流于形式。

  第十二条各地要设立或制定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

  职复议、应诉和赔偿人员;依法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赔偿事宜;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应诉活动。

  第十三条各级要把省地税局发布的《地方税务公告》作为宣传税收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重要渠道,努力做好发行工作。

  第十四条认真开展政策法规调研,及时反映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各级地税部门要对全年法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次年元月底前报上级地税部门。

  第三章目标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省地税局对市地地税局的法制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

  第十七条各市地税收法制工作年度总积分分为基本分和突出表现分。

  第十八条基本分(70分)记分标准:

  (一)领导重视、设有法制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记3分。

  (二)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记18分,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执行较好,报送文件齐全、及时,记3分;对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没有发出与税法抵触的文件,记3分;建有税收政策法规联系点制度,记3分;对地方政府违反税收法规行为及时报告,记三分;建立税务公告制度,记3分;认真执行复议、诉讼案件报告统计制度,记3分。

  (三)积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认真总结,对查出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向省局报告,记5分。

  (四)执行政策到位,执法严密,程序规范,自身没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记6分。

  (五)有效组织税收执法人员培训,记4分。

  (六)设立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兼)职复以应诉人员,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记4分。

  (七)征订《地方税务公告》按下列公式计分:实际征订数÷计划数×15.

  (八)保质保量完成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记5分。

  (九)对全年的法制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按时向省局报送,记5分。

  (十)认真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事项、记5分。

  第十九条突出表现分(30分)记分标准:

  (一)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的开展税收法制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记10分。

  (二)执法宣传卓有成效,每年至少两次向当地政府和法制部门专题汇报法制工作情况,认真反映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重视和支持,记10分。

  (三)当地执法环境好,党委、政府关心支持地税工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税收执法,没有发生重大行政干预和部门阻碍税收执法事件,记10分。

  第二十条未达到上述规定满分要求的,可酌情扣分。

  第四章目标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税收法制工作目标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年终进行综合评价,全年得分满60分的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80分以上的为优秀,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评价,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中的两项者,一律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税收法规规定,越权减免、包税成变相包税、硬性摊派税收、收过头等。

  (二)违反税收法规程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收“人情税”、“关系税”,造成税款大量流失的;

  (四)涉税诉讼案件败诉的;

  (五)对当地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日内不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的;

  (六)对省局文件不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存在的问题当年未被发现,以后在哪个年度发现,即视同哪个年度发生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考评。

  第二十四条经综合考评,法制工作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地,有资格参加“全省地税系统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地税系统法制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的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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