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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8]13号

颁布时间:1998-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旧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暂可继续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直至另有规定止。

  二、新版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发票手开票,由各市负责组织印制,计算机票仍由省局统一审批印制,各市务于12月18日前向省局上报计算机机动车发票印制计划。

  三、除税务机关批准文号及票面左侧边字的印制位置和方法,仍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规定外,其他印制要求一律按总局要求执行。

  四、新版手写式机动车发票(六联)执行出厂价格8.84元。

  五、各市要抓紧时间组织新版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及计划上报工作,以确保1999年1月1日按时启用。同时,要做好旧版机动车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严格履行缴销手续,认真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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