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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1]15号

颁布时间:2001-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领导。重点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已经列入了2001年全省地税工作要点。实施重点税源管理对于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增强组织收入的针对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配置专用微机、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适当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根据工作需要,为使营业税重点税源的监控面达到60%以上,经研究决定,2001年我省地方重点企业税源适当扩大监控范围,即对2000年度营业税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税源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为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确保重点税源企业填报的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可靠,省局从2001年起把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同时,各地还要充分利用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提供的数据,加强重点税源分析、预测,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依据。

  三、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报送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参数统一使用SDMS软件建立数据库,经审核无误后,于每月的20日前用FTP网传至省局计统处。同时,按季报送用WORD编制的重点税源分析材料,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20日内。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随时与省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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